文明养犬要严守这些“规矩”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1-07-22 13:45:31

天津日报讯(徐丽)养狗非小事,法律规定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启动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文明程度。那么,对于文明养犬行为,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饲养犬只应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今年5月1日施行的《动物防疫法》,将狂犬病列为二类动物疫病,并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相关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携犬出户必须牵绳,粪便必须及时清理

对于养犬人日常的行为规范,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

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犬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专门用一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进行减责或免责: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

《民法典》在养犬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即只要宠物主没拴狗绳、没打疫苗、没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不管是谁先动的“手”,宠物主都必须承担责任。


作者:徐丽
责任编辑:王靖羽
来源:天津日报
《小康》杂志社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7
www.chinaxiaok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