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体检结果造假 需承担法律责任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9-03-28 14:10:52

现在,出于健康考虑,越来越多的人每年会进行体检,而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把每年的体检作为对员工的一种福利。但前不久某体检中心董事长在某年会上曝出体检行业“假体检”丑闻,说有的体检机构在体检时采取“护士充医生”“抽血后扔掉直接出结果”的造假做法,引发了人们对于体检机构资质及结果真实性的关注。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开展健康体检活动?在体检服务中造假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法律支持 冠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资质问题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体检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类型,其在设置、登记、执业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同时还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造假应承担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方面。

  人们在购买体检服务后,即与体检机构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就应根据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作为接受体检的人员负有配合体检机构检查、交纳体检费用的合同义务;而体检机构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体检项目,为接受体检人员提供体检服务,如实出具体检结果的义务。

  若体检机构存在“护士充医生”“抽血后扔掉直接出结果”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关于损失的计算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购买体检服务的一方属于消费者,若体检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则就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购买体检服务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体检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赔偿。

  2.如果因体检机构伪造结果导致患者未能及时就医,延误治疗的,患者可以向出具虚假结果的体检机构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会购买体检服务,安排应聘人员在其指定的体检机构做健康体检。如果基于体检机构的虚假结果,造成用人单位录用有重大健康隐患的员工,最终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向体检机构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还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体检机构存在“护士充医生”的行为,就属于前述法条中提到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形,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的严重后果。

  虽然,对于是否确有体检机构存在伪造体检结果的违规行为,目前未有权威机构公布,但此次风波也体现了人们对于体检结果的疑虑。要根本杜绝这一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对体检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为严苛的惩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使体检机构不敢造假。


作者:王茉 孟宪东
责任编辑:王靖羽
来源:天津日报
热点文章
《小康》杂志社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7
www.chinaxiaok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