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天津市新冠疫情谣言举报受理处置的公告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2-04-08 20:57:31

中国小康网天津4月8日电(王安)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呈现流行范围广,规模性疫情与散发疫情交织,外溢病例及续发疫情多发等特点,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相关信息高度关注。与此同时,相关谣言纷至沓来、四处传播,误导公共舆论、损害网民权益、污染网络环境,严重的甚至扰乱正常防疫和生产生活秩序。

为进一步治理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助力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将加强涉疫网上谣言举报受理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遵守法律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恶意散布谣言者必受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争做网络文明志愿者

疫情当前,正是需要我们凝聚共识、统一行动的关键时刻,请广大市民加强识谣辨谣能力,自觉抵制各类网络谣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信息时注意辨别,不发布、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及时关注官方权威消息。如发现涉我市新冠疫情谣言线索,请广大市民踊跃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生态、构筑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22-88355238

2、举报邮箱:tjjubao@tj.gov.cn

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2022年4月8日


作者:王安
责任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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